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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園林綠化資質后,住建部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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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12-26 21:42

  今年4月,住建部正式發文取消園林綠化資質。取消后,各地園林綠化項目在施工建設過程中,究竟該如何操作?

  近日,住建部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1、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文件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投標人應具備與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履約能力;

  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于委員會專家人數的1/3。

   2、不得將“具備住建部門核發的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

   3、“信用”將作為項目投標、評標的重要參考: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公開信用承諾,并將其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參考,同時也是投標人資質審查和評標的重要參考。

   4、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并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5、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

   6、業績要求:技術較復雜內容的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具備工程業績。(包括綜合性公園及專類公園建設改造工程、古樹名木保護工程、含有高度5米以上的高堆土、高度3米以上的假山工程)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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